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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交流] 慈溪一对新人领证后,女方突然要求买房,男方不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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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9 12: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属地:浙江
    微信图片_20210309123446.jpg


    解决彩礼纠纷并不简单


           两年前,慈溪的小张经人介绍与朱姑娘相识,去年6月,两人特意在朱姑娘的生日时到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商定,于当年国庆假期办理结婚酒席。就在小张筹备时,朱姑娘突然提出,要在指定小区购房才能办理婚礼。

           小张觉得朱姑娘的条件有点苛刻,双方由此产生矛盾。最后,小张决定分手,并要求朱姑娘返还彩礼、购车款、酒水款等共50余万元,但朱姑娘只同意返还15万元酒水款,不同意返还其他款项,其理由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纠纷非常多,据有关部门统计,仅去年,全国法院就受理了上万起与彩礼相关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件甚至历经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

           显然,看起来简单的彩礼案实际上并不好审,而造成难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作了一些更符合现实生活的调整。与此同时,为解决原法律与新的《民法典》在个别地方不一致的问题,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容易形成争议的问题有了权威的说法。

           回到开始时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办理正式的婚礼,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如果分手,男方能否把钱要回来?


    法律规定更趋完善


           从法理上分析,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一方(或其父母)给另一方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赠与。但在登记结婚后,一方受赠的钱财,就变成了受赠方的婚前财产,或根据钱财性质及使用状况,可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它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另一方的钱财,在法律上属于有条件的赠与。因此,如果条件不成就(不结婚了),大额钱财的赠与就可以撤销。

           比较复杂的是,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一方受赠的钱财,不论是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还是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要重新进行处理,就必须通过离婚方式来解决。

           问题在于,一方送出去的彩礼,不论属于受赠方的婚前财产,还是被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后重新分割,送彩礼的一方都会吃亏,甚至会显失公平。比如前面提到的这个纠纷,因为男方无法按照女方要求购房,女方不愿意办婚礼,而这直接引发了双方婚姻危机,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双方已经办理登记,男方原先送给女方的50多万元彩礼,只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男方来说,确实有点吃亏。

           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如果两人只是短暂共同生活便出现彩礼纠纷,对此是否应完全以共同生活为标准,而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就一刀切呢?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矛盾并不鲜见。为此,各地法院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法民一〔2016〕2号《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则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各地法院的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的传统习俗、社会习惯和社会道德等多种情况,更符合实际和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已结婚登记的,究竟能否要回彩礼?


           我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双方已登记结婚的彩礼案时,曾有过这样的结论: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后曾短暂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结合本案实际与其(指送彩礼的男方)家庭经济状况,酌定女方部分返还对方彩礼。

           审理此案的民事庭法官表示,彩礼案的判决,主要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三个重要原则:第一,看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第三,看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男方)的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如何正确理解这三个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官是一种考验。彩礼案之所以复杂,与当事人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有直接关系,婚姻家庭事务本身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很难简单地下一个结论。

    【总结】


           对彩礼究竟是否应返还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原则性的总结:

           首先,根据双方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其次,未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相对容易处理;已经结婚登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应根据《民法典》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再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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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9 12: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因为彩礼、房子问题谈崩的真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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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9 13:0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直接变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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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12 13: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这个法有失偏颇,哦有结婚证了事实居住过了彩礼就只能返还部份,为什么?男女不是一直强调平等吗?按这样女的一直结了离,离了结,没几次就成富翁了,我们老家就有一个,一个女的离结三次,现在有车有房,都是男方那里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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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3-12 16: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什么时候开始!结婚是两人之间是事情!不在以经济未基础,而是以共同生活为基础!那就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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