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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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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22: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属地:浙江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斌,男,1962623日生于浙江省建德市,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百汇路291号。身份证号码330126196206230***,电话1521572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春燕,女。1969519日生于浙江省浦江县。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方豪园文豪阁***..电话15968869***
【一】原因和事由;上诉人因吴春燕诉刘斌名誉权诽谤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二】请求和理由;下城法院的判决太冷血,太像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里面的老虎,强悍又霸道,完全听不进去老百姓哀哀的诉求,完全使老百姓没有说理的空间,完全没有对遭遇被诈骗,被欺凌,被迫害的同类有丝毫的同情和怜悯表现,不仅仅没有常识的判断作为法律的基础,并且完全没有人性,这判决不像是人做出的。其认定吴春燕没有假离婚诈骗的前提,是错误的。仅仅凭一个签字,就可以享受诈骗成果。是不是想鼓励杭州市更多的假离婚诈骗?回避吴春燕大量的犯罪事实,是选择性执法。其中引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选择性应用,对假离婚诈骗对刘斌造成的毁灭性后果以及将心比心,任何人都不可能接受如此巨大的被侵权视而不见,是不正确的。引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信息侵权法解释】不适当,老百姓遇到不法伤害,反应问题是唯一文明和无奈的网络发言手段,是弱者的唯一防守措施。难道你想我被诈骗了,连鼻孔呼吸的本能动作都不能有?我不发言,难道只能采取暴力手段反抗然后你们把我枪毙了,你们才心安理得?一审法院也没有指出我说的那句话造成了诽谤,只是笼统地罗例一些文章目录,所以一审原告提出的证据并没有可以采信的地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来应该保护弱者的法律引用,现在变成了法律只是给弱者准备的,弱者必须中规中矩,否则,动辄得咎。富人则可以利用法律,无法无天。本案对社会的指向意义非常恶劣。无非是鼓励杭州市的新西门庆新潘金莲们,向他们传达了有权有势就可以每天过狂欢节的强烈信号。
所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杭州市下城法院的荒唐判决。否则,我只能日复一日地向中央领导反应问题。实在不行,我也活够了,无非开车来杭州市,撞死几个是几个。我就不相信,有理走不了天下。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斌
                       2017年6月24日
   1.上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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