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大年三十了。发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够避险,俗话说车祸猛于虎。建议大家尽量少开汽车,多骑电动自行车,环保又有保障。 早7点,在姚江桥附近银行门口,我车停在路口,避让直行电动自行车,但对方刹车时倒地,前后始终无碰撞。具体情况,大家看照片。 交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 但是我反对这种认定。我认为我没有责任,理由是我可以规避风险的努力已经尽力了,因为已经足够他应变了:一是时间。停车好几秒,他才过来,然后刹车,然后他左摇右晃几下倒地。二是空间。当时我们车尚未正式上路,早7点左右路上也无其他车辆。而我这停车位置,即使故意想要来撞车也有难度的。我做的,足以让他避免任何外来的撞车可能。他自己未能及时避险的原因:一是快速行驶(因看见快,我们才想到让他先过去);二是刹车失灵,缓行好几米然后摇晃倒下;三是判断失误,前面没人没车,想避绕都可以,但他选择了不灵光的刹车,最后因雨披站不稳而拖倒在地。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我这出口也是路,他应该关注路况自己适度避险的。他只要做到任意一点,就可以避险成功!所以我方已可以避险的每一条都已经做到,尽力避险,对方能够做到的避险措施没有一条是有效的。对方避险不当,应当自己独立承担责任。 交警认定的依据:一是因为避让我的车;二是我的车已经上路。我这认为不是双方在同时行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因为我方已经停了车,这个位置正常情况下他也是撞不到我的车的。如果是行车在路上发生的碰撞事故,就理应按照道路主次等判别责任。没有直接发生碰撞,就应该看各自有没有尽到自己应该而且是可以做到的避险责任。而我方已来取避险并且给对方应急留下足够时间和空间的情况下,对方正常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他超速开车、刹车失灵、应急不当的失误,不应当由已经尽力了的我方为他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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