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能“守株待兔” 常常见到媒体中有这样的报道:“根据群众举报,某执法部门一举端掉一个制假窝点”或者是“根据群众举报,某某部门依法对违法企业(单位)作出了相关处罚”……读了此类新闻,许多人都为执法部门为民除害、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叫好。
笔者对上述做法自然称好,但同时却产生了一点疑虑:假如没有群众举报,执法部门难道就对众多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单位不予追究了?或者说,非得等到有人举报了才去执法查办吗?
应该说,发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行为,让违法行为受到公众的监督和制约,不失为遏制乃至最终消除各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和方法。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全体民众发动起来了,并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监督,各种违法活动才没有滋生蔓延的土壤,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日趋和谐健康。
但是,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仅仅依靠群众的举报,而不去主动检查执法,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而且有失职的嫌疑。毕竟,执法部门是依法查处犯罪的职能部门,理应采取多种方法,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巡查监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而决不能“守株待兔”,等到群众举报了才去执法。再则说,执法者是具有一定素质和专业要求的,他们除了要掌握法律知识,更需要专业知识,普通群众是不具备这个能力和学识的。这恐怕也是执法滞后、难度增大的一个因素吧。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法案件都是根据群众举报才发现的,一些执法部门恪尽职守,主动出击,在违法行为初露端倪时就予以查处,甚至在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时就进行干预,实行事前预防,从而有效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但是,也有一些执法部门,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巡察少,被动应付多,有的甚至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任凭违法行为在眼皮底下发生,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失望,最终造成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后果。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愿所有的执法部门都能恪守法律原则,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改变“守株待兔”的做法,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得到惩处,净化社会环境,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