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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朗乾坤明目张胆抢夺我财产请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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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10: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属地:浙江
本帖最后由 明生活律师团 于 2022-9-15 13:49 编辑

余姚市纪检监察机关:

一,案件基本事实
郑惠良家庭5人,根据1999年4月15日,国家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依法与原平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余姚市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向郑惠良家庭颁发了享有31年承包权的浙农包(余)字第0039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自1999年4月15日至2030年11月30日止,并在该权证内,分别记载着三个不同地块状况和面积,其中,郑惠良屋东、回角头、油车巷后等承包土地3.03亩,屋东地块0.21亩,四址范围已由黄清堰村村民委员会、黄清堰村经济合作社、余姚市人民政府低塘街道办事处出具四址界限证明,并签署盖章补正确认,南至村三米左右的村级道路,东至吴根海,西至郑惠良至镇公路,北至陆德丰。 且该宗地权属确定、四至清晰。

2011年至2012该涉案土地被村霸陆**、陆**勾结村干部陈**等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强行霸占,将郑惠良家人打伤,围墙被推到、阳台玻璃窗砸破、严重破坏了郑惠良家的财产。郑惠良多次向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报案。余姚市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有案不立、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敷衍了事,故意放纵包庇违法犯罪。给郑惠良家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
2014年4月14日郑惠良为维权,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土地,严惩陆**、陆**的违法乱纪行为。因为我未满足村干部陈**、胡**、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王*等人的贪腐要求。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他们为帮侵权者打赢腾地官司、干预事民司法活动,寻衅滋事向被告提供了“关于郑惠良屋东南64.6平方米土地归属问题的决议”。该决议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将郑惠良在承包期内的屋“屋东”南64.6平方米承包经营地平分给俩侵占者,强取豪夺他人财产,决议歪曲历史、伪造事实真相,弄虚作假,长臂管辖,骗取村代表签名、伪造出未出席会议的人数及签名,决议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内容伪造。
余姚市人民叶**等法官在审理郑惠良诉陆**、陆**【排除妨害】(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一案,故意违反法律,违背案件事实,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权压法、颠倒黑白、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制造冤案错案、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了帮助毁灭证据、充当保护伞,渎职不作为驳回郑惠良的诉求。如今无果!让郑惠良一家无法生活、走投无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叶**等街道政府官员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渎职、玩忽职守罪、非法帮助侵占郑惠良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予立案侦查。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特向贵机关依法举报,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改判原裁定或发回重审。
附相关证据:












《余姚市土地承包合同》《浙江省农村集体承包权证》复印件各一份,《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清堰村村委证明书》村经济合作社与余姚市人民政府低塘街道办事处证明书,复印件两份,拟证明:上诉人依法通过承包,享有屋东0.21亩承包地的经营权,且该宗地权属确定、四至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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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13: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裁定驳回的理由自己注意一下。是有一个前置程序。楼主自己没有做好前置程序所以被裁定驳回,而不是因为证据的原因。证据的真假让前置程序的机关去认定。
如需深度咨询,请点击:明生活律师团  提交后台或者直接微信348754099联系(备注:明生活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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