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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一村民不愿拆迁 被冤成敲诈勒索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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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5: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属地:湖南


因未达成拆迁协议,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梁候娥家曾频遭骚扰。尽管近5个月来平静了许多,但47岁的梁候娥始终不能安心,她每天在家门口朝村西头张望,盼着丈夫候振平回来。

2013年初吕梁市离石区进行吕梁市新城建设,在新城建设范围内位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村民侯振平的房屋土地,成为吕梁市新城建设范围内的征收对象。然而,侯振平认为作为被征收者,政府对村民的补偿并不合理,拆迁协议也一直未达成。

2016年8月28日晚西属巴街道办包盛地村干部闫龙伟电话中再次与侯振平说:“你不同意拆的话,要以敲诈勒索罪来处理你”,遭到侯振平的拒绝后,闫龙伟电话中又问“你现在是否在家”,侯振平说“在”,于是在挂完电话半小时之后,吕梁市公安局西属巴派出所民警来到侯振平家里,以传唤为由,将侯振平带到了吕梁市公安局西属巴派出所,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于2016年9月10日吕梁市检察院批准作出了逮捕决定。


拆迁赔偿款却变成了敲诈勒索的罪证
QQ截图20170119141306.png

梁候娥回忆敲诈勒索案案发的整个过程时说:“因为我家院子里的一排小房子当时被规划到盛地村安置楼2号楼的范围内,根据规划,要兴建的二号楼的地基离我家院里的小房子相隔一米不到的距离。因为,我们认为赔偿不合理,所以没有同意拆迁。我们即使没有拆迁,主管建设的王海棠也违反国家规定楼房间隔米数规定强行开工挖地基。在地基挖到离我家房屋地面深达十几二十米的时候,我家的房屋出现了大量裂缝,继续再挖,我院子里的一排小房子(面积大约有五十平米左右)就会坍塌,更为严重的是2号楼地基将面临滑坡,会造成人员伤亡。在此情况下,我家房屋院子里的那一排小屋只有拆除掉。此时,王海棠与我丈夫协议,由王海棠给我丈夫三十万元,让我丈夫拆除家里院子里的一排小楼。并于2013年12月20日由王海棠和王海棠的司机侯征宙带上三十万的现金与侯振平成交,并且让我丈夫当场写下收款凭条。”

记者通过翻阅侯振平女儿侯旭红提供的收款凭条显示,今领到盛地小学工程因挖地基造成侯振平院内平房裂缝即将倒塌,为避免人生安全给予侯振平经济补偿叁十万整于自行处理。当时写的该收款凭条由司机侯征宙带走,后侯振平将自己院内的小房自行拆除。

“他们就是说我父亲收了他们三十万,才构成了的敲诈勒索罪。”侯旭红向记者表示到:“王海棠诬陷我父亲要采取跳入施工现场等手段阻止施工,威胁他敲诈三十万。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他在不到一米的间距挖地基,导致我们家的房子开裂且随时有崩塌的危险才赔偿我们三十万让我们自行解决的,从始至终,都是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王海棠的施工导致我们家常年没有日照,给我们家断电,常年骚扰我们,没有想到,我们收了这三十万他们就要求我们签署拆除我们家主房的协议,正是因为我父亲没有答应,他们就把我父亲给抓进去了。”


敲诈勒索案的背后,是村民与开发商间的拆迁纠纷?
QQ截图20170119141147.png

根据记者了解到时隔5月,2号楼主体工程已竣工,然而侯振平院内拆迁小房留下的痕迹与2号楼主体墙根最远的距离仅为八米,在2号楼施工修建过程中,施工方为防止修建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侯振平房屋的正上方采取了大量的防护措施。2号楼层高为32层,在此期间,侯振平的正房受到通风和采光的影响,并且施工过程中的噪音与污染给侯振平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该期间持续了三年之多。然而在2016年7月份以来,随着2号楼主体竣工,2号楼底层有两层为商铺,商铺为裙楼,该裙楼在规划图纸范围内要将侯振平的正房全部拆除。

“我父亲被抓后王海棠指示西属巴街道办副主任及西属巴派出所雇佣民警陈金虎三番五次的到我家,对我们进行逼拆。侯旭红向记者表示到:“在2016年11月21日晚上十点左右,陈金虎协同村委主任侯根元再次找到我们协商,并且将我父亲在看守所拘留期间签的拆迁协议给了我们看,并要求我们在其协议上签字,遭到我们的拒绝。

“在2016年12月9日,陈金虎通知我到西属巴派出所与我父亲见面,见面后陈金虎说‘工队方面出一个刑事谅解书,把三十万的收款凭条退给侯振平,你们把房子拆掉,给侯振平办取保侯振平就没事了’“。






律师说法:不构成敲诈勒索
QQ截图20170119141131.png

离石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侯振平的犯罪事实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侯振平取得这30万元是因为其合法的财产受到侵害所得的赔偿款,是双方和解的结果。故侯振平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取得财产的目的。

侯振平根本没有采取过要跳入施工现场这种危及自身安全的手段阻止过施工。支付的30万元是施工方在做出地基支护和拆除房屋预算后进行权衡利弊做出的决定,是侯振平和王海棠协商的结果,该协商过程完全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本案中,金峰集团具有重大过错。依据公安机关查明吕梁新区盛地安置2号楼施工方是金峰集团。2号楼从2013年开始修建至今,已建成主体工程为一座地下二层、地上23层的高层建筑。该高层建筑的北面墙壁与侯振平正房三间平房的南墙相距只有8米。金峰集团在距离侯振平合法的居住区内”8米“的距离施工明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显然,金峰集团的这种强行施工行为是违法的。

侯振平的房屋从2013年至今由于金峰集团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约44平方米面积受损严重而不得不拆除的事实,金峰集团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侯振平所取得的30万元的赔偿是双方在出现了房屋受损的情况下,是正当的民事维权行为。难道这一30万元赔偿款如果大于自身房屋的价值即高价索赔就是敲诈勒索?那么在法院主持下调节的高额索赔也是敲诈的话,法院岂不都成了敲诈勒索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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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中国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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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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