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汉999 发表于 2018-11-6 13:57:53

从柔石----为了奴隶的母亲说起

“典妻制”的官方叫法是“承典妻”,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服务于富人,或者富农阶层,或者经济条件稍微好一些的平民百姓家庭。这些人的需求就是更多的女人,带来更多的子嗣要知道租赁比娶便宜多了,而且租赁也不是十年八年的租,而是可以租赁一到两年。
承典婚是丈夫将妻子租赁给他人,丈夫和典夫在媒妁的帮助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一定期限内归典夫所有,为典夫生育子女,过期后仍然归还丈夫。

听起来很不可思议,这简直太混账了,没法想象这样的场景,但古代就是存在这种情况。一般典夫家的妻子不具备生育能力,再娶一个太贵,就会用租赁的办法为自己繁衍后代。
一到二年为租,三到五年为典,那么在此期间生育的子女归谁所有呢?要看这个阶段是谁的私人物品,一般归典夫所有。
那么这个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最早有记录的是再南北朝时期,那时叫“质妻”,也叫“雇妻”,简单地说,这是一种商业行为,也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转让给别人,换一笔钱,而“雇夫”则支付雇金给原来的丈夫,带走自己的“临时妻子”,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妻子,雇金不收回。

懒汉999 发表于 2018-11-6 13:58:57

根据《资治通鉴》记载,熙宁七年,北宋闹旱灾和蝗灾,苏轼针对这件事写过一道奏折,说因为百姓欠苗,卖田宅的、雇妻的、甚至雇人子女的很多,希望朝廷给与禁止。如果已经被典雇的,雇主要以妻妾之礼迎娶。
后来到了元朝,统治者破天荒制定了刑法,禁止“承典妻”,元世祖时曾亲自下令废除这一陋习,连蛮夷都不能容忍了。
可是到了明代,承典妻重新盛行,而清代也曾想阻止,不过法律条文却写得十分模糊,让人无所适从,后来承典妻之风不但不减,人数也越来越多,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彻底废除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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