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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20: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属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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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5 2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楼主所言的土地转包关系应当按不定期转包处理,要求返还土地应予支持,但应给予对方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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