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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5 16: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属地:浙江
本帖最后由 茉莉话开 于 2019-3-8 10: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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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12:3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以下统称为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要求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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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09: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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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3: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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