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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一千问,关于工作的那些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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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20.企业如何申请稳定岗位补贴?
答:适用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申报条件:(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不含死亡、退休、入伍、升学)率低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1.5%按1.5%计算);(4)申报年度内被劳动监察机构立案的企业不得进行当年度申报。
申报途径:(1)网上申报:企业可登录宁波就业创业网(http://www.nbjy.org.cn/)—“办事大厅”—“单位就业登记”——“宁波市就业管理网上办理系统”——“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登记”进行网上资格查询及申报。(2)现场申报:初审未通过,但排除自然减员(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后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或者因企业名称变更等原因,不能网上申报的,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需提供材料:(1)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只需按规定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申报页面。(2)现场申报:①《余姚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时间: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办理。2015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6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
补贴额度:稳定岗位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其他:(1)企业稳岗补贴采取“一年一补”的办法;(2)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于每年申报受理前一个月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公布;(3)《余姚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可在余姚就业创业网(http://yyjycy.com/)下载专区中下载。
2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裁员率和裁员人数怎么计算?
答:(1)企业裁员率是指申报年度该企业的裁员人数与失业保险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例如:某企业申报年度每月参保人数加起来后的年度参保总人数为1200人,除以12个月后为100人,即平均参保人数为100人。
(2)裁员人数是指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自然减员(死亡、退休、入伍、升学)人数。
例如:2015年,某企业平均参保人数100名职工,年度内减少了3名职工,其中一名是退休,按2015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1%计算(公式:100名*2.01%=2.01人,经四舍五入后最大的裁员人数为2 名),说明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大裁员人数符合规定的条件。
22.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中的年度是否指自然年?
答:指自然年。比如:“2015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6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2015年是指自然年度,即2015年1月至12月。
23.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的申报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24.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以上),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5.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的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
26.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可以补贴多久?
答: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7.申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余姚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28.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何时可以申报?
答: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29.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0.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对象有哪些?
答: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新招用以下3类人员:①本市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②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③本市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3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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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3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是多久?
答: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34.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余姚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余姚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被征地人员还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障)证明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失地人员证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3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何时可以申报?
答: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3日至1月15日受理7 至12月社会保险补贴,8月1日至8月15日受理1 至6月社会保险补贴,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办理。
36.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单位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7.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对象包括哪些?
答: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以下3类人员:
(1)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本市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
(3)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
38.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9.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挂靠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确定。
4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是多久?
答:(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首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享受月份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实行先缴后补。
41.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余姚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余姚市灵活就业登记表》;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2.如何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享受条件后,可随带所需资料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43.公益性岗位是什么?
答: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看管、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
公益性岗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贴。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其中岗位工资按最低工资108%支付。
44.公益性岗位录用的对象范围?
答:(1)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①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②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③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特殊病种)的直系亲属,即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劳动力。
(2)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①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力;②被征地人员和复转军人中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人员;③被征地人员和复转军人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特殊病种)的直系亲属,即因病致贫家庭中的劳动力。
2017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条件从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应同时具备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条件。
45.申请公益性岗位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答:1、《余姚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汇总表》;
2、《余姚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申请表》;
3、《余姚市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公示情况表》;
4、拟安置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属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的还需提供《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因病至贫家庭劳动力的还需提供《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力与患者不在同一户口薄中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属被征地人员的还需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农村复转军人的还需提供复转军人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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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46.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程序?
答: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及市直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遵循“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拟定安置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及市直部门初审后对拟安置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录用手续。
4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48.职业介绍中介费标准是多少?
答: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对职业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标准有疑问建议咨询物价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余姚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内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49.委托招聘办理流程
答:需要招工的用人单位均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发布委托招聘。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用工申报表》(可在“余姚就业创业网” http://yyjycy.com/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可直接到就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办理。
50.介绍工作不成功,中介费能否退还?
答:可以。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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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二、创业
1.创业场租补贴的申报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本市户籍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2.创业场租补贴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
3.创业场租补贴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创业场租补贴的补贴期限是多久?
答: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5.申报创业场租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余姚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6.创业场租补贴何时可以申报?
答: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7.创业场租补贴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人员持《余姚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对创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8.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申报对象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
9.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新创办企业1年内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10.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补贴标准与期限如何计算?
答: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1.申报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何时可以申报?
答: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13.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法人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14.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对象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15.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1)正常经营并在新创办创业实体1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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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16.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与期限如何计算?
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7.申报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凭证。
其中,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村级电商服务站的证明。
18.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何时可以申报?
答: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19.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持《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0.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对象为在余姚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本市户籍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1年内,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1.创业担保贷款有哪几种形式及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①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②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创办创业实体,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③本市户籍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④本市户籍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其中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确需增加额度的,由经办银行会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协商审核。
2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报地址及需提供的材料?
答:(1)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和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的,可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余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余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创业项目计划书;
⑤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⑥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⑦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本市户籍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余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所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所有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本市户籍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余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创办创业实体的,另须提供合伙经营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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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23.创业担保贷款的申报时间?
答:采用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
情况、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
24.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及申贷次数?
答: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其中,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由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为1次。
25.创业担保贷款的续贷条件?
答: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按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的;
(5)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26.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有何规定?
答: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自主创业人员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支付利息,不得拖欠利息。
27.创业担保贷款如何贴息?
答: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余姚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贴息资金划入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随时申报、按季发放。
28.哪些银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通过创业培训班结业的人员,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采用其他方式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29.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如何确定?
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按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提出贷款申请,最终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实地走访调查后根据带动就业效果、创业实体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和流动资金需要量等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贷款批准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其中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批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有无雇工情况以创业人员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确需增加额度的,由经办银行会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协商审核。
30.创业担保贷款的用途有什么要求?
答:创业担保贷款的资金用途仅限于作为创业流动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购买理财产品等经济行为,不得用于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31.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间存在资金违规使用用途作如何处理?
答:如在贷款期间发现违反贷款资金用途的,由经办银行责令其限期一个月内收回全部贷款。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贴息和续贷资格。
32.创业实体经营所在地与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一至的可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得与实际经营所在地相分离。
33.创业担保贷款采用自然人信用担保有什么条件?
答:(1)提供独立信用担保的自然人是指户籍在本市,年满25周岁,在本单位工作2年(含)以上,非借款人直系亲属的下列人员:
①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②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用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员工。
(2)对不符合独立担保人条件的,可实行多人联合信用保证,每个担保人须具备本市户籍,非借款人直系亲属、年收入5万元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型企业员工等条件,且所有担保人的年收入总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34.创业担保贷款采用房产抵(质)押担保有什么条件?
答: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时,其房产所有权人应为贷款人本人,房产所在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范围内,且房产建筑面积和房龄须符合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如使用他人房产证抵押的,须经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到场确认。已抵(质)押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证不得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抵(质)押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35.创业担保贷款申报程序?
答:自主创业人员持申报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对创业人员的创业场地、申报材料等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复审;经办银行根据申请对象的贷款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等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36.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程序?
答:创业担保贷款一年一贷,到期还本付息,并缴纳失业保险的(含参加过),可随带所需资料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贴息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贴息金额每季度拨付一次,当季度申报贴息金额在季末次月初拨付)。
37.在什么情况下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能贴息?
答:(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以欺诈、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创业担保贷款的,将取消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资格。
(2)创业人员经申请取得创业贷款后,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享受贴息政策。
(3)借款人如发生期中欠息现象,借款期满还本付息后,逾期部分的利息不予贴息。借款人贷款期满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38.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变更须要告知哪些部门?      
答: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户籍、住宅、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1周内主动通知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经办银行。
39.创业担保贷款的申报表格名称和下载网址
答:创业人员可根据本人贷款形式下载相应表格:
(1)《余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
(2)《余姚市自主创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抵押物的自主创业人员);
(3)《余姚市自主创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保证的自主创业人员);
(4)《余姚市自主创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表格可在“余姚就业创业网”www.yyjycy.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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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三、高校毕业生服务
1.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怎样办理?
答: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在应届生毕业前发放给每一位毕业生,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发。
就业协议书鉴证是指: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毕业生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公证(盖章)确认。 
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该单位企业注册地在余姚。
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的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
经办流程:① 到用人单位盖好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② 携带就业协议书一式全份至余姚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毕业生窗口”鉴证盖章,并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表。③由余姚人才市场在协议书上盖章鉴证。
注:
1、就业协议书上单位、主管部门已盖章,但是份数不齐(协议书规格以协议上备注内容里的份数为准),不予鉴证,必须将所有份数协议书一起拿过来才能鉴证;
2、就业协议书单位、主管部门已盖章,份数不齐,但是已开具报到证,凭报到证和剩余的协议书,予以鉴证;
3、协议书同时出现毫无关联的两个单位的盖章,不能鉴证,必须向学校重新申请新的协议书。
2.什么是报到证?如何办理报到?
答:报到证是根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信息,由各省教育厅开具的,内容与就业协议书对应的书面证据。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是毕业生落户、存放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是政府所属的人力社保部门毕业生服务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就业报到证》原件;②劳动合同(仅限以单位名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报到手续办理流程:①通过余姚人才网专栏或电话查询等,确认档案已到我单位;②持相关材料到余姚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窗口”办理报到手续;③由人才市场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毕业生报到日期、加盖高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后,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报到手续办理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30255
3.就业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就业协议书鉴证去哪里?
答:对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且暂时未委托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毕业生服务机构先行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待档案到达后,可补办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再凭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4.报到证遗失、报到单位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答: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并及时办理报到手续,若遗失报到证,应填写《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可在www.ejobmart.cn“办事指南”下载),由毕业院校出具审核意见后,到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补办报到证(毕业两年内可补办,超过两年只能提供派遣证明)。如果在办理落户时,报到证遗失,可以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代替。
如工作单位发生变更,需办理改派手续;如报到单位发生变更,应及时联系毕业院校申请重新开具。
5.应届毕业生出国读研,如何办理报到?
答:1、应届毕业生确定读研的,如果学校已将档案寄往对应读研的学校,则无需办理报到手续;2、如果档案已寄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则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到证、户口本办理报到手续。代办另需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因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有细微差异,建议在办理之前,先拨打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电话咨询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574-62730255
6.签订就业协议后,变更工作,要如何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答:具体办理手续如下:应届毕业生需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毕业次年需调整工作单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持以下材料至原、现单位就业协议鉴证地的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1、报到证原件。2、与原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3、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盖章出具的解除协议证明原件。4、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盖章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原件。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就业报到证》原件 1份;②预调入地人才中心出具的《调档函》1份;③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盖章的解除协议证明原件1份(仅限以单位名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服务办理流程:①持相关材料到余姚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窗口”办理改派手续;②由余姚人才市场在《就业报到证》和《调档函》上注明改派信息后交还毕业生本人,并做好档案寄送工作;③毕业生凭改派报到证到调入地人才市场报到。
服务办理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 -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30255
7.应届毕业生要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①非本市户籍;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③已办理单位代理报到手续;④无亲友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可挂靠,且符合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集体户口挂靠条件。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报到证原件;
服务办理流程:①持报到证原件到余姚人才市场签订户口挂靠协议;
②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报到证复印件和户口挂靠协议到余姚市城区户口申报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服务办理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3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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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8.户口迁移证遗失怎么办?
答:若户口迁移证遗失,应及时与户口迁移证开具机构联系,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由单位出具的说明和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补办。
9.人事代理如何办理?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生源地或工作地在余姚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二份(现场填写或“余姚人才网”下载); ②《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填写); ③ 劳动合同(仅限单位代理)。
服务办理流程:①通过电话查询等确认档案已到我单位;②持以上申请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03300
10.人事档案如何转入余姚?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①现工作单位注册地在余姚;②原档案存放于人才服务机构或具人事主管权限单位;③具有中专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②在余姚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保处出具)。
服务办理流程:①持相关申请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②至原档案所在机构办理调档手续。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03300
11.人事档案如何从余姚转出?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人事档案委托余姚人才市场代为保管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身份证原件;②转入地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调档函》;③原单位离职证明(仅限单位代理人员)。
服务办理流程:①至转入地档案所在机构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②持相关申请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03300
12.如何查(借)阅档案?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人事档案委托余姚人才市场代为保管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身份证原件;②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单位代为办理须提供);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
服务办理流程:查(借)阅用人单位应派中共党员持相关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办理查(借)阅登记手续,并将档案密封后交付查(借)阅单位经办人。(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的,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用后及时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03300
13.如何开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人事档案委托余姚人才市场代为保管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身份证原件;②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单位代为办理须提供);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
服务办理流程:持相关申请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出具人事档案代管或现实表现等以档案材料为事实依据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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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哪些材料可以补充到档案中去及如何办理?
答:补充的材料主要有职工履历表、成人教育学历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党员材料、奖惩材料、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变更材料等。
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人事档案委托余姚人才市场代为保管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身份证原件;②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单位代为办理须提供);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
服务办理流程:携带归档材料至人才市场办理归档登记手续后归入人事档案。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03300
15.毕业后如何转接党组织关系?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仅接收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外地党员的组织关系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组织关系转入:组织关系介绍信。                                                         
②组织关系转出:身份证、转出申请(需注明转入党组织全称)各一份;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③党组织材料的借取:街道、社区等党组织借阅组织材料的函或普通介绍信(预备党员转正需借阅党员材料时提供党组织盖章的《借用党员材料介绍信》)。
服务办理流程:①组织关系转入:原党组织将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开至市直机关党工委(宁波市外转来的先到市党群服务中心开具介绍信至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将介绍信转至人才管理办党总支所属各支部→党员本人如实填写《党员基本信息表》→按规定交纳党费→党员信息输入党员信息库。②组织关系转出:持相关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办理→开具介绍信至余姚市直机关党工委→党工委开具介绍信(转往宁波市外的还须到市党群服务中心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至该党员所在党组织。③党组织材料的借取:持相关材料至余姚人才市场进行借阅登记→ 查询党员档案并装袋密封→交付经办人。
服务办理科室(部门):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服务办理地点: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
服务办理咨询电话:0574-6272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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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16.如何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答: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余政发〔2015〕54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余人社〔2016〕1号)文件精神,申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申报条件: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和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余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个人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申报时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顺延,逾期均不再办理。
申报地点和程序: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按规定把补助资金划入相关乡镇(街道)指定银行账户,乡镇(街道)收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并及时把发放清单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并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其他:2016年1月1日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符合余政办发〔2014〕25号、余政办发〔2015〕36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17.如何进行企业网络人才招聘?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有招聘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招聘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服务办理流程:(1)企事业单位发布招聘信息:①单位招聘在“余姚人才网”注册企业会员(单位信息尽可能地完整全面);②通过网站服务邮箱或传真的形式向余姚人才市场提交营业执照材料审核;③电话确认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2)企事业单位查询简历联系方式:①已注册会员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网站搜索招聘岗位相关简历;②通过网站服务邮箱或传真的形式向余姚人才市场提交营业执照材料和简历编号,由余姚人才市场回复简历人员联系方式。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
服务办理咨询电话:0574-62832910
18.如何进行企业现场招聘?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有招聘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本市企业持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招聘文稿;②外地企业持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地县(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赴余姚招聘介绍信、招聘文稿。
服务办理流程:①每周二前,招聘单位将相关材料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余姚人才市场;②材料发送后电话确认是否报名成功;③招聘前一天在余姚人才网查询摊位号;④招聘当天携带招聘海报到招聘场地报到和现场登记。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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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个人求职的渠道有哪些及该怎么做?
答:通过余姚人才网(www.yyrc.com)和现场招聘会可进行个人求职。网上求职的,可在“余姚人才网”注册个人会员后填写发布简历信息;现场求职的,可关注“余姚人才网”上的大型招聘会信息或参加每周二的人才集市。
20.在人才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禁止招聘哪些人员?
答:在人才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1、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3、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4、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21.如何申报大学生首次定职评级?
答: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①人事档案存放我单位并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②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③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博士毕业初定中级;硕士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定中级;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定助理级;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定助理级;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定助理级。
服务对象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①单位盖章的《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原件(助理级2份,中级3份);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免冠二寸彩照1张。
服务办理流程:①申请者向余姚人才市场提交相关材料;②3个月后电话或现场咨询审批情况;③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至余姚人才市场领取职称证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交通:余姚市阳明西路718-A号三楼,乘公交车至余姚汽车西站后往西步行约300米。咨询电话:0574-6273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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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市人力社保局 于 2016-11-29 20:12 编辑

四、职业技能培训
1.余姚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有哪些培训项目?
答:
余姚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项目简介

职业技能培训1.png   
注:另外可根据社会需求,增加相应培训项目。
2.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什么补贴?
答:
(一)补贴对象:
        1、在定点培训机构缴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六个月内的人员。
        2、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400元/人、中级(四级)650元/人、高级技师(三级)1000元/人、                技师(二级)125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1600元/人。
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三)注意事项: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3.全国统考和全省统考的(职业)工种分别有哪些?
答:全国统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企业培训师、秘书(2级)、营销师(2—1级)、职业指导人员(2—1级)。全省统考:秘书、营销师、公关员(5—3级)、公共营养师(4—2级)、客户服务管理师(3级)、婚姻家庭咨询师(3级)、企业文化师(3—2级)、职业指导师(4—3级)、劳动关系协调员(3—2级)。
4.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哪几级?
答: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5.各类职业资格工种的报考有哪些条件?
答:建议来电者登录“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www.nbosta.org.cn)”-点击“查询中心”-点击“申报条件”进行查询。
6.想要进行各类职业资格工种的报考及成绩查询,怎么办?
答:建议来电者登录“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www.nbosta.org.cn)”-点击“查询中心”进行查询。
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是否需要职业资格证书?
答: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如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只提供中文试卷)。
8.统考职业(工种)的报名流程如何?
答:统考职业(工种)报名既可个人直接报名,也可机构统一报名。具体为:
1、个人直接报名
        (1)直接参加鉴定的个人应先进入“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www.nbosta.org.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行预报名。网上报名程序为:点击网站内快速通道的“网上报名”-进入“统考”栏目后选择相应的工种名称和等级进行报考-选择报名点进行报名(目前报名点只设在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入报名页面后按内容要求填写个人信息。
        (2)网上报名成功后请考生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2寸照2张、1寸照1张、身份证、学历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本职业(工种)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补考人员还需带网上打印的单科合格成绩单到市人力资源大厦二楼46号窗口进行资格审核,并缴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或未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2、机构统一报名
由有关学校或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学员统一报名。我市有关学校及培训机构直接到余姚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的,由余姚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汇总后,再统一报宁波市鉴定中心。
上报的书面材料包括: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或《宁波市职业学校(院)学生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名册》(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个人申报材料(要求同个人报名,应提供报名考生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实,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盖培训机构公章)。
9.统考职业(工种)的准考证如何领取?
答:个人报名的考生在工作日期间,凭本人身份证到原报名服务窗口领取。若请人代领,请代领人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与考生身份证。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兴宁东路228号人力资源大厦2楼46号窗口,联系人:史老师  电话:83867335。
机构报名的考生请相应的培训机构联系杜老师,电话:8386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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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本帖最后由 市人力社保局 于 2016-11-29 20:15 编辑

10.统考职业(工种)的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上半年为5月份 ,下半年为11月份。具体时间关注“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的“通知公告”。
11.统考职业(工种)的鉴定费用是多少?
答:
1、正常鉴定: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学生20元/人;操作考试:社会人员180元/人,学生100元/人。综合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成本收取。
     2、补考费用:理论单科35元/人;操作单科按社会人员90元/人,学生50元/人。考试成绩都不合格的,按正考收费。
     3、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秘书鉴定会产生技术服务费,另行收取。
12.统考职业(工种)的教材如何购买?
答:教材信息可以登录“宁波市职业鉴定工作网”-点击“查询中心”里的教材信息查询。统一鉴定所需教材、考试指南等资料可向省鉴定中心订购。咨询电话:0571—85117626。
13.余姚市有哪些职业能力鉴定机构,其具体地址及鉴定范围如何?
答:
职业技能培训13.png

1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如何报考汽车驾驶员技师?
答:报考汽车驾驶员技师的证书(企业与事业编制目前已一致),来电者可至宁波工商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翠柏路89号B座327室)进行报名,因每一次考试要求不一样,来电者在报名前可先拨打电话87425036咨询相关事项,所需资料可按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15.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假去哪里可以查询?
答:在证书取得的次月起,可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nvq.net.cn/ )查询,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书信息都可以查到。
16.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如何补办?
答:
1、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二寸照1张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遗失补证的申请,并填写《宁波市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对档案后,出具遗失证明。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nbosta.org.cn/xzzx.action?kid=80)
     2、申请人凭遗失证明在余姚日报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证书遗失作废,内容要包括证书持有人姓名、职业、等级、证书编号。
3、申请人凭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补发的证书。
办理地点:余姚市舜水南路123号二楼(仅受理由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统考证书遗失的需要去杭州补办,具体建议拨打0571-12333咨询。
17.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作用?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录用到对口专业的岗位上,用人单位应按其技术业务登记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度,作为上岗、任职和工资分配的依据,从事个体经营者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优秀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印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18.职业资格证书如何更换?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没有年限限制的,因此一般不存在更换问题。但是持证人如果要到国外务工,那么可以持原来的中文文本到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更换为英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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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五、人事考试培训
1.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指定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校期间享受与在岗时间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丢,并支付学费。
    (四)按规定登记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统计上报有关资料。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办理流程
   答:受理对象:个人或单位统一报名,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
  受理材料:1、参加继续教育系列讲座的由单位统一向我处提交培训申请,并完成网上注册与选课,2、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培的,个人或单位统一报名。
    办理地址:余姚市保庆路128号516室(公交车102路、205路至学弄站下)。
3.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下列哪些其中一项规定的,单位可根据情节处理?
  答:(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安排的;
     (二)擅自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
     (三)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修业不合格的;
     (四)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注: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可根据相关情节给予教育批评、不予支付学费或责令退还学费、缓解或者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2)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全国职称计算机培训光盘、注册卡收费办理流程?
答:受理条件:凡参加全国职称教育处机考试人员均可购买
办理地址:至人力资源大厦服务大厅37-38号窗口购买
   收费标准:题库版27元/张、手把手+题库版57元/张、完整版97元/张
  受理部门:人才培训中心(宁波市兴宁东路228号)联系人:俞燕君    
    联系电话:8713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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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一、全民参保登记
1.什么是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
答: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是指通过信息数据对比和开展入户调查,准确把握参保人员结构状况和人数,全面了解城乡居民的参保信息,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2.为什么要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
答: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是加快提高全市户籍人口社会保险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把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最终实现户籍人口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目标。
3.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登记对象:以本市户籍人口为主,兼顾非市本级户籍常住人口。
2、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就业状况、离退休状况等。
(3)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现已参保险种、参保状况、参保地区等。  

二、五险统征
1.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公民身份号码。
对于中国公民,使用18位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多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积极推进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已经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的关键信息。
2.参保者通讯地址有误或要求变更如何办理?
答:如果你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要求变更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余姚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
3.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4.哪些单位属于按工资总额征缴单位?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保费征收体制的调整。《社会保险法》提出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工资总额,并据此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
5.按工资总额征缴单位每月如何申报缴费?
答:企业缴费单位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申报的内容主要有:
(1)缴费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2)缴费单位上月职工人数。
(3)缴费单位本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其它相关资料。
6.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并申报?
答:用人单位在每年社保年度开始前,通常在每年五月初,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方式,申报全部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以当年度社会保险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60%到300%进行保底和封项,计算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7.何种情况下能办理医疗保险中断补缴?
答:根据《余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余政发【2011】16号)规定:
符合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条件及以下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 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缴费未超过6个月的;
(3)从宁波市外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8.何种情况下能办理生育保险补缴?
答:根据《关于同意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甬人社发【2012】188号)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
9.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否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要求企业为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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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三、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2.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有的地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主要考虑是,既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过大。
目前,全国各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单位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后,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居民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但有利于解除居民老年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18%,其中10 %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帐户。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5.何种情况下能办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
答: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余劳社老【2010】15号)规定:
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余姚户籍的中断缴费人员(判刑、劳教原因中断缴费的除外),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
6.何种情况下能办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五年后一次性补缴?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7.何种情况下能办理养老保险应缴未缴补缴?
答: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规定: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度末前一次性补缴。
8.被征地养老保障转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哪些人?
答:根据《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余人社【2013】248号)规定:
被征地养老保障转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已参加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已享受一次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补贴的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现未享受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两类人员: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 ,预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
(2)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
9.何种情况下能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补缴?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以下四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补缴:
(1)2011年7月19日前,具有余姚市非农村户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曾在余姚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2.曾与余姚市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人员。
(2)具有余姚市户籍的复退军人;
(3)具有余姚市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市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4)具有余姚市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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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10.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外来务工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25号)、《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11】54号)规定:
(1)养老保险关系在宁波大市外、浙江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有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的,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有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可由本人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以选择申请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2011年5月以后有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缴费的,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
(2)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在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有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缴费的,可由本人选择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以申请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还可以选择申请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11.外来务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
(1)在本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在本市以自由职业身份申请延长缴费,缴费满15年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在本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延长缴费,缴费满15年时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在本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可以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2.外来务工人员继续缴费地和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
(1)流动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其中,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本人可选择户籍地或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作为继续缴费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所在地;
(2)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以本人劳动时期的积累用于本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障,主要体现个人的自我保障,也体现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14.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大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太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15.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办理转移?
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举例:若某人现已在浙江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不能再向社保机构要求将其社保关系转移到上海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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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16.在不同地方有养老保险怎么办?重复参保可否领多份钱?
答:不可以。判断是否重复参保的关键,取决于参保人是否在同一时段与不同社保机构建立保险关系。如果某人是在不同时期参保的,比如今年在湖北参保,明年在湖南参保,后年又到广东参保,于不同时段在不同地方建立参保关系,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是可以累计的;但如果参保人同一时间在不同地方都参保了,比如分别在广东和湖南两地同时都缴纳保险,这种情况就只能选择一地清退参保关系。
17.什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1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对于个人账户的继承金额,《社会保险法》与之前的规定是明显不同的。之前的规定是,仅可以继承个人缴费部分。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原企业划转部分,即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
19.参保个人离境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置?
答: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退休等待遇享受人员需要修改待遇发放的银行卡帐号,怎么办?
答:退休等待遇享受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新换银行账号的复印件,前往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二楼社保服务大厅窗口更换银行账号。
21.退休等待遇享受人员修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怎么办?
答:本市人员可就近前往居住地所属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或直接前往社保处退管窗口更改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异地人员也可通过写信的方式更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信地址:余姚市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社保处退休管理股。
22.异地退休等待遇享受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答:异地居住退休、非统筹等待遇享受人员在接到网上认证或纸质认证通知后可前往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网上认证;未开通网上认证的地区,可以以纸质认证的方式将认证表邮寄回我处进行手工认证。
23.退休、非统筹等待遇享受人员居住国外应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答:居住国外和港、澳、台的退休、非统筹待遇享受人员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后,将表格上交社保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4.退休人员如何查询本人档案?
答:现本市居住人员档案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保管,异地居住人员档案由社保处保管。本人需要查询档案,可携带身份证,前往自己档案归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社保处退管股,查询并复印相关资料。
25.哪些人员需要进行资格认证,一般分别在什么时候进行?
答: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包括:(一)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包括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发放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二)已在享受保险(障)待遇,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三)由市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原国有城镇集体改制企业职工遗属、保养人员、精减职工等非统筹待遇人员;(四)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社区综合补贴的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退休,已纳入当地社区管理行业统筹退休人员;(五)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社区综合补贴的支援外地建设企业退休回甬定居人员;(六)由市社保机构按月发放工伤供养(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一)、(二)类人员每年6月进行认证,其他人员分别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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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26.因无法联系等原因造成资格认证不通过,待遇停发,应如何处理?
答: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因此如果待遇享受人员发现待遇停发,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长安路31号舜龙大厦二楼社保服务大厅窗口补办相关认证手续,经我处审核通过,可恢复其养老金待遇,同时补发其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
27.病退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二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8.因病提前退休与退职如何确定?
答:根据年龄确定,职工在申请病退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为退休;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为退职。
29.因病提前退休与退职在养老金计发上有何区别?
答:因病提前退休与退职人员的养老金计发上相同,均按固定公式计算确定。
30.中断缴费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职)?
答:不能办理。但确因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经户籍地社区(行政村)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可以办理。
31.特殊工种有几类?
答: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有三类,一是井下、高温工种,二是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三是有毒有害工种。
32.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原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工,在原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
33.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已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提前退休范围内的工种;二是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个别工种需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三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4.确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职工档案,如职工档案记载不清或不全的,需提供每年一份的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原始材料,该材料应明确记载职工姓名、工种名称和时间,并出具2人以上的旁证材料。
35.中断缴费人员是否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中断缴费人员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6.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及职工是否可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答:乡镇企业等非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及职工不能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37.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特殊工种和高寒地区服役,是否可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答: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仅适用于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并在该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特殊工种和高寒地区服役的年限,不能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即不能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38.正常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一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规定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9.什么是“中人”、“新人”?
答:“中人”指1997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新人”指1998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0.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工资)主要由哪几部分组成,标准如何确定?
答:“新人”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工资)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分组成;“中人”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度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度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度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指数×1997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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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4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退休时有何特殊政策?
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退休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与其他人员一样,无特殊政策;退休后,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给予一定倾斜。
42.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全部)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单位、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累计(全部)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43.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涉及哪几类人员?
答:主要涉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和知青、退伍军人等。
44.个人档案遗失补建档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是招工录用登记表、通知书或分配报到介绍信;二是单位调动介绍信或商调表;三是职工何时、何原因离开单位的原始材料;四是入伍、退伍、知青及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材料;五是其他辅助材料,如工资调整审批表、职工登记表等。
45.职工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对职工出生时间的确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个人人事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如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则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46.哪类人员可以享受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
答:1997年12月31日前从事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5年, 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47.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一次性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1997年12月31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宁波市社平工资×20%×5%×120确定;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宁波市社平工资×20%×10%×120确定。
48.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提高退休待遇的范围对象?
答: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未提高过退休待遇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
49.提高的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退休费标准提高5%;满15年以上,提高10%。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按规定折算工龄。
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5%×120确定;满15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实得基础养老金×10%×120确定。
2006年5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宁波市社平工资×20%×5%×120确定;满15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宁波市社平工资×20%×10%×1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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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几个档次?
答: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5】3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2.参保人员要变更缴费档次怎么办理?
答:参保人员若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在当年度的缴费前到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办理变更缴费档次的手续,经确认后方可到农村商业银行缴费。
3.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5】36号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
4.个人账户是否可继承?
答: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5】36号第三条规定: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退军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金待遇计算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再享受三项优惠措施:一是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军龄账户化;三是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
6.哪些人员可以叠加享受?
答: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5】3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7.哪些人员能够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享受标准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其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并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其养老金待遇如何处理?
答:已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养老金停止发放;刑满释放后或劳教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恢复发放时当地当年的标准执行,服刑、劳教期间不补发。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时政府有哪些补助政策?
答:被征地人员参保时,政府给每位参保者6000元补贴;集体经济组织视其经济能力可给予补助,具体由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2.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的政府和集体补助是否记入个人专户?
答:被征地参保人员个人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专户管理,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专户。
(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1.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企业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3.企业年金方案适用的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本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4.企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5.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制订?
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统一了企业年金方案格式,并提供了方案范本,企业可按照范本制订本单位年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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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属地:浙江
四、工伤生育
(一)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知识
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条例立法宗旨主要有3方面:
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宗旨。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国际上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形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结合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使单位缴费与工伤预防工作紧密相连,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也不能停留在医疗救治,而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康复上,使人力资源获得最大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分散单个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风险。
4.《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也已列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征:(1)强制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2)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3)非营利性。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一个险种,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为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4)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济互助的特点。
6.《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3)应当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5)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6)支付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7)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7.《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哪些权利?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应当承担的义务:(1)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进行治疗。(3)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9.《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规定了哪些权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有以下权利:(1)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伤残、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本人。(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本人。(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违法行为检举控告。(6)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7)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为什么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均认可这一原则,其理念源于工伤是由工作原因所发生,保险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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